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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達人/公司如果不認同您的休假,應依下列方式處理:您的未休假和特休假,若已休完,公司不得依曠職處理;若您的未休假和特休假,迄未休完,公司應發給該未休假和特休假工資。5/11 被移除檔案轉錄=>我於94/6/23到職公司規章有規定,年資1~3年須提前20日提出離呈.離職書上有註明:未依照離職手續辦理或未完成交接者,當月薪資以支票支付.未完成交接手續者,公司所發生之任何虧損由離職人負責.有簽名欄:_____(以示認同)我於4/26填寫離職書送呈,離職日期5/10.並且填寫假單從4/28~5/10(用我的未休假和特休假)請問:1.因為我不認同所以簽名格上我沒有簽名.那有效嗎?2.我的休假公司如果不認同呢?是否會依曠職處理?如果依曠職處理.那我的未休假和特休是否要算錢給我?3.有一種情況是:  公司有沒有可能在我開始不去上班後,不認同我的請假,而把我的特休和未休假都先消耗完再依曠職論呢?那我可以向誰反應呢?4.就算我真的都沒有去交接,那公司真的就可以用開票的方式支付我薪資嗎?我可以向勞委會反應嗎? 【解答】1.因為我不認同所以簽名格上我沒有簽名.那有效嗎?  該離職書註明事項:(1)未依照離職手續辦理或未完成交接者,當月薪資以支票支付(2)未完成交接手續者,公司所發生之任何虧損由離職人負責。其簽名欄因您不認同而沒有簽名,離職書註明事項對您不生效力,自不受註明事項的約束。2.我的休假公司如果不認同呢?是否會依曠職處理?如果依曠職處理.那我的未休假和特休是否要算錢給我?  查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,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,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。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,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,如果勞雇雙方未協商排定每月的休假天數,勞工可在離職前排定本年度未休完的特休,如雇主因故不准離職員工排休,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,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(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台勞動二字第21776號函釋參照)。  因此,公司如果不認同您的休假,應依下列方式處理:(1)您的未休假和特休假,若4/28~5/10已經休完,公司不得依曠職處理。(2)若您的未休假和特休假,迄未休完,公司應發給該未休假和特休假工資3.有一種情況是:    公司有沒有可能在我開始不去上班後,不認同我的請假,而把我的特休和未休假都先消耗完再依曠職論呢?那我可以向誰反應呢?(1)按您的離職日期是五月十日,自五月十一日之後,您即非該公司員工,已無到公司上班之義務,公司不能在您四月二十八日開始不去上班後,因不認同您的請假,而在您 4/28~5/10 依規定休完特休和未休假後,再依曠職論處。(2)公司若不認同您的請假,而依曠職論,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,向該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(社會)局或檢查機構申訴,請其依法查處。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=> http://www.evta.gov.tw/labor/d073102.htm各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=>http://www.sca.org.tw/uploads/laws/law-93.pdf (見最後一頁附件二)4.就算我真的都沒有去交接,那公司真的就可以用開票的方式支付我薪資嗎?我可以向勞委會反應嗎? (1)該離職書註明,未依照離職手續辦理或未完成交接者,當月薪資以支票支付,因您不同意沒有簽名,自不受該註明事項的約束,已如上所述,則應依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,工資之給付,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,所謂法定通用貨幣是指新台幣,因此,就算您真的都沒有去交接,公司亦不可以用開立支票的方式支付您的工(薪)資,否則,該公司即有違反勞基法第 二十二條規定。(2)若公司用開立支票的方式支付您的工資,您可以向勞委會反應,只是類此案件勞委會都不會自行處理,而是函請當地縣市政府勞工(社會)局或檢查機構派員查處,因此,您亦可依3(2)說明,逕向當地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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